设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在其合法财产中的份额不得低于财产总额的2/3,启动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上;
(5)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一致,并准确反映其特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当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2个以上汉字)的组织形式组成。
免费注册公司,全程代办,一站式服务
200人专业团队,1天出执照,7天办结
上百位资深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
资料不外泄安全保密
© 2023-2033 上海公司注册_嘉定公司注销_税务代理_上海乐予财务版权所有 上海毫米seo 版权所有:乐予财务专业上海公司注册 备案号:沪ICP备09088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