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行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分行对业务经营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与会计人员分别设立会计机构,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行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进行的核算,整体核算任务由总行完成。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分公司会计是否独立与税收征管相关?
二、“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税务管理分支机构,有什么区别?
一些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申报。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在税务管理上没有区别。
1.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两种税,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由总行汇总缴纳,分行审批后按比例预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行征收缴纳,不再由各分行缴纳。以上规定没有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收征管水平一视同仁。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由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因此,分行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会有所不同。
理论上讲,对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以在总行所在地缴纳,具体取决于工资由谁缴纳。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也有专门规定。异地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建筑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公司支付,发证机关也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没有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收征管水平一视同仁。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对“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出现最为误解的税种之一。很多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独立完成结算工作,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完成结算工作。 #p#分页标题#e#

正确的认知是,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不需要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
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财务划转)。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收实行合并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总行汇总纳税并不意味着分行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分行不需要自行计算,a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缴纳。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签订合同的公司支付。分行一般不对外签约。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由分行自行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主,征收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财产的,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征收机关是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土地的,分公司应当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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