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迁移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其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运营中,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市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变更仍在本市运营。但因注册地行政区划变更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注册地址后不再办理完税和注销。相关事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地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办理;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企业,因本地区居住、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要跨省(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省迁移手续,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宜。
问: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足额纳税。纳税人合并时未缴纳税款的,被合并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离时未缴纳税款的,分离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合并成立时,原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如有新的划分,原纳税人应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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