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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所属栏目: 公司注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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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9

以外商独资企业形式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纳;分期缴纳的,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认缴资本的15%,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由股东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方式执行。 股东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固定价格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投资的情况,请参考一次性通知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可以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订价格协议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营业场所)时要注意: 1.《房屋所有权证》应规定“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且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市区,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记载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农村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记载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 3.以中央、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且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一)以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管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应当载明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筑或者房屋使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的,由国务院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宅证明文件,载明该住宅不是违法建筑或者房屋使用。 (3)中央直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的,由企业房管部门出具居住证明,明确该住宅不是违法建筑或房屋使用。 (4)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的,由苏州铁路局房管部门出具住宅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筑,并应当载明不在铁路两侧100米以内。 (5)如果未来的房子sci (2)以武警部队的房产作为住所(营业场所)的,提交北京市各大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 (三)以宾馆、饭店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房屋提供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包括“出租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五)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注册为社区便民餐厅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将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业务的,需提交市邮政管理局在《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页“产权人证明”一栏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市容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不是违法建筑。 (七)在注册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所证明,并提交加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居住建筑内的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作为住所(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1)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还应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及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证明。 (2)平房内的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改为营业用房的证明。属于建设房屋用地的,应提交乡、镇出具的同意变更经营房屋的证明文件。 居住、居住建筑底层规划商业用房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危害严重、影响人民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使用环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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