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现在已经不是这样了。2002年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确实规定“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查处。但长期以来,只有个体工商户按照91文件实行四年换证制度,即只有个体工商户实行四年有效期制度。删除2011年11月生效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在同期颁发的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营业执照有效期”一栏已相应注销。也就是说,从这个时候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再实行有效期制度。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从未实行有效期限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办公室公布,官网有新版营业执照。企业登记办公室明确表示,目前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有效期”一栏。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除非依法申请注销登记,或者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否则营业执照长期有效,不存在营业执照到期而成为无照经营的问题。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的“合伙期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营业期限”、国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期限”、各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许可经营项目后括号内的经营项目“有效期”,均不是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上述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合伙期限”、“营业期限”、“营业期限”以及经营项目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相应登记的,不影响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只能视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不能按无照经营办理。

2014年3月1日前,实行个体工商户年检制度和企业年检制度。对未办理个体工商户年检或企业年检的,予以没收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即使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只要工商机关未依法作出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其营业执照仍然有效。而且从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了个体工商户年检制度和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即使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2012年及以前年度未办理年检和年检手续,只要工商机关在2014年2月28日前未作出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在2014年3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以未办理年检、年检或年报手续为由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p#分页标题#e#

总之,个体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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