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官网公开发布《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司注册,外资审计工作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对外资公司初始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而且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取消一般行业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

2010年,外资公司开始尝试商业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9月,自贸区上市后,率先实施注册资本认购制度;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号文件,明确了在全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终确定了法定形式的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仍仅限于内资企业。《通知》的推出,将注册认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资公司,这是进一步改革企业监管制度、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有效优化我国经营环境的又一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对外资公司初始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根据以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分期缴纳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上述规定和限制,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设立外资公司时不需要强制性出资。

允许投资者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出资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以自行决定出资额以及每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灵活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以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终投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全额缴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终投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全部付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资金可能会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公司对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这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但《通知》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等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资公司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拟借入的外债金额、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而不是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性,忽视企业设立的目的、功能和融资方式。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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