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请问我们公司要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和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可以通过独立备案免税报告享受增值税免税;需要提醒的是,贵公司应保留证明捐赠的相关材料,以备检查。

02.我们公司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我们承担了运送医疗物资到周边城市指定医院的任务。运输防疫关键物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当你公司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的交通防疫关键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时,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即可自主申报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在疫情期间,贵司应保留运送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3月、2月初,我公司采购了口罩、消毒酒精等一批医疗物资,由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红十字会已经发布了一项接受对我们公司捐款的法案。这个账单可以作为免费捐款的证明吗? #p#分页标题#e#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出具的捐赠受理单,可以证明你公司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保留捐赠的票据以供检查。

04.我公司是武汉的一家企业,直接把一批自产的防护服送到武汉金银潭医院,捐给他们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请问我司取得的加盖武汉金银潭医院公章的捐赠受理书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和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你公司取得的加盖武汉金银潭医院公章的捐赠接受书,可以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保留捐款接受说明以供检查。

05.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2月份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吗? #p#分页标题#e#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如果防疫关键防护用品生产企业适用退税政策

06.我公司直接无偿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了一批自产护目镜,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请问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07、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对2021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1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p#分页标题#e#

08、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09、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1年1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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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10、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1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1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1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p#分页标题#e#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1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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