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得到其他股东、上海、注册公司、股东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其股份。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优先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上海注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及其在股东注册资本中的出资记录。本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票反对股东协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财产;
(3)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在出现,时,股东将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如果股东和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天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上海注册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股东的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书面报告,并于30日前报送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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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收资本比例分配股利。
第二十八条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免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发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将通过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
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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